返回列表 招标文件如何要求证明材料才是合规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咨询资质申请将业绩作为评分项,在招标文件中如何要求证明材料才算是合规?


  证明材料要求提出得不清楚的类似的评分条款包括有:“提供某某业绩,以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提供某某业绩,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等等。


  显而易见,只是“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投标文件中内容自然也不会统一,有些供应商提供了产品销售单据、发票,同样是证明这款产品在市场上有了流通,这还可以理解;试想,倘若供应商提供了某采购人购买其产品的新闻报告与联系方式来佐证,专家应该认可还是不认可?这个明显是问题。


  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亦会发生争议,当事人能够理解成中标通知书是必备,其他材料为辅助;还可以理解成跟中标通知书并列或者类似如采购合同等材料。广州工程咨询


  除此之外,对于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亦需要符合实际特点,例如,有的项目不经过政府采购程序,也就没有中标(成交)通知书,倘若将其作为必须要件就过于严苛。


  按照项目的特点,采购文件理应明确所需要的业绩证明材料名称。货物、服务类业绩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为基本要求,在必要时还要求提供履约验收报告;特殊情况,甲乙双方签订的有效采购(购销或服务)合同也能够作为证明材料。工程类项目则是需要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采购文件亦应该规定,证明材料必须要体现业绩要求的时间范围、产品(或同类产品)名称或明细、项目服务内容、采购人及供应商名称(公章签署清晰可见)等,对于项目经理或者团队有关联要求的,亦必须要体现项目经理名字、团队名单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然后按照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与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实行审查。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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