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总结工程算量常见的问题(下)工程预算流程

  外墙工程预算(12)某工程为清单结算,材料是由施工单位采购,如今甲方要求把电气配管中镀锌钢管改成KBG电线管,合同规格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原来在投标的时候已经按镀锌钢管报价且已经确定。如今作为施工单位请问:KBG管是不是请甲方批价,到结算时只调整主材价格,这样可以吗?KBG管定额跟镀锌钢管定额不一样了,是不是要与甲方先重新确定这一部分综合单价?


  答:KBG管的市场购置价一定要经过甲方审批,此外加上运费与采购保管费组成KBG管的预算价。镀锌钢管改成KBG电线管由于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改变,而且两种材料施工的施工工艺也是有区别,必须与甲方一同参照原组价费率重新确定这部分综合单价。在结算时,扣减镀锌钢管的分项合价,增加KBG管的分项合价。


  (13)在一个工程合同中签订所有材料为甲方供应,在结算中我们是不是根据甲方供应材料的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


  答:应当根据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处理。原则上这样处理是合理的,不过也会发生不合理的情况,便是材料实际消耗量和供应量出现差别的时候就会纠缠不清。那就是所谓的“材料超欠供”的问题。举个例子:钢筋材料,工程预算100吨,乙方领了200吨,倘若甲方供应价低于市场价,在退材料款时仍然按照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那样甲方在经济上便会遭受损失。倘若甲方供应价比市场价高,乙方便会遭受损失了。再比如说木材,预算用量需要50立方,施工单位通过加强管理,采取了其他可行的措施,增强了模板的周转次数,实际领用了10立方,倘若仍然按照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的话,那么施工单位肯定吃大亏了。目前有一个办法来处理这个问题:那便是甲方按照定额预算数量供应材料,根据预算价扣材料款。甲供材超出预算量的部分,甲方就根据市场价格高价扣回。甲供材不足预算量的部分,仍然按照预算数量计算材料费,根据实际供应的数量扣材料款,结余归施工单位。


  (14)由于图纸变更,原先砼浇筑时预留的管洞取消,现在需要把预留洞封堵,以及做好防水处理,预留和洞口封堵以及防水处理应当怎样套用定额?


  答:洞口封堵可以套现浇零星砼定额子目。不过有个问题,通常预留的管洞体积都很小,根据定额的计算规则来计算工程量的话,计算出来的价格会很少,施工单位都会亏损,甚至是连基本的材料费都不够。在施工现场,发生这样的事情时,通常是与甲方协商,签订一个市场价格,一个管洞连封堵带防水多少钱,既简单又不会亏损。


  (15)在结算时,针对总价合同中的清单工程量是不是需要重新计算?总价合同清单工程中的隐蔽工程是不是需要签证?招标范围内的隐蔽工程没有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是不是需要调整?


  答:①总价合同我的理解是固定总价合同,换句话说是一次包死的工程。这个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小,构造简单,工期短,对于在施工期内的材料价格与地质情况有充分的预见性,或者是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有相同的可以参照的成品建筑物价格,而且可以承受一定的市场风险,才能够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于总价合同中的清单工程量在签订合同前是已经计算了的,没有必要重新计算。通讯工程预算


  ②总价合同清单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必须做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至于是不是要做签证,则要看是不是有变更。


  ③招标范围内的隐蔽工程没有按照设计要求施工,也是属于变更的内容,需要调整(除非合同约定不调整)。


  (16)某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其中一项清单项目按运距10公里计算的综合单价,不过实际施工时运距达到了20公里,这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应不应该调整?


  答:要是建设单位在招标清单明确了运距为10公理,就可以调整,倘若招标清单未明确,而投标单位自行按10公理计算,就不可以调整。


  (17)工程量清单招标,规定中标单位在中标一个月内与编制清单的单位核对工程量,对于造价影响在1%以上的,工程量予以调整。施工单位核对后,没有超过1%,亦就是没有调整。现如今工程结算了,主要有下列问题:图纸画出可是不明确的地方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这个部分应计算吗?(例如图纸明确画出了某部位的梁,不过没有标明梁号,后来明确梁号;标明了梁号可是根本没有这个梁的详图,这样的现象,梁的工程量是不是给予增加?还有钢筋呢?


  答:在图纸会审或者是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的这部分应当计算。重新核对工程量的差异,核对差异时是以中标后核实的工程量+构件明确做法后调整的工程量之和跟招标文件的工程量作对比。倘若增加的工程量其对于工程造价的影响超过1%,就应该调整,否则的话不调整。


  梁的变化要结合实际情况是不是属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倘若不是原则上不应调整,属于前期工程量审对不准确的原因。倘若是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按合同针对设计变更条款要求进行结算。原则上前期审核工程量与设计变更不应当累加。湖南工程预算


  (18)某工程在施工中,甲乙双方就地基排水签好了一张现场签证,大概内容是管径为100的污水泵台班150个台班,人工为150个工日(这个工日就是指水泵排水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按理说,在这样的情况下,在结算的时候按签好字的签证计算就是了,不过,我的问题是:污水泵的台班里面是包括了所需要的人工,换句话说,这张签证是多签了,现场施工人员不懂瞎签字。因此我在结算的时候是否能够将150工日的费用不予以计算,我的这样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需要分析污水泵台班单价的构成,倘若台班工日和签证工日的工种一样,这150工日的费用则不予以计算。倘若台班工日与签证工日的工种不完全一样,则需要计取两者差异,而不是再计取150个工日的费用。


  依照一般的理解,水泵台班的人工包括机上司机、司炉与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以及上述人员在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费用,本签证的人工工日包括了为了排水工作的配合工作(比如开沟槽、维护沟槽等),因此只需要计取不同工种引起的费用差异就可以了。


  (19)某个清单计价招标工程,竣工结算的时候发现,设计要求采取平铺砖垫层,报价的时候却按铺碎砖垫层报价,由于工程量很小,影响工程造价不大。不过在施工过程中采取碎砖进行了地基处理,而且地基处理工程量比较大。结算时施工单位要求按报价时的碎砖价格计算地基处理工程的综合单价,因原碎砖价格远超实际价格,增加投资比较大,建设方不同意,原因是倘若原报价不发生错误,投标文件中不会出现碎砖单价,此单价无效。施工单位认为既然我们已经中标,原碎砖单价应有效。应该怎么处理?


  答:针对垫层部分,施工单位已中标说明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的报价,应当根据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结算。不过地基处理是新增项,其结算方式需要另行考虑。倘若结算条款中明确规定,出现设计变更和签证的工程量清单,原中标清单中有相同项按照原清单执行,有相近项时参照执行,这时候这个案例应当执行,建设方不应该调价。若是没有这个规定双方能够商定结算办法。


  (20)有项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结算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和标书中规定的定额及定额信息办理,材料价必须经由甲方认可,实际价格跟定额价格相抵触的,以实际价格为准,结算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如今国家审计机关对于这个项目进行审计,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办理结算时结算单价高过标书中规定的定额及定额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向国家审计机关出示了工程结算协调会议纪录,会议确认的意见主要有:主材价格由建施双方提供。主材不调价差直接进入基价。酒店工程预算


  问题:工程结算会议记录是否能够视作合同约定?会计师事务所的作法合理吗?国家审计对这一问题怎样定性?该怎么处理?


  答:经过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会议记录可以视为合同约定。主材价格由建施双方提供,且有确认的原始签证,会计师事务所的做法合理。国家审计对这一问题主要核实原始签证确定其真实性而商定此问题的性质。


  (21)某工程,铝合金等部分项目是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做包干项目处理。结算时,施工单位又把包干项目进入直接费,参与取费,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答:这样做不合理。铝合金项目双方合同既然已经约定按包干项目处理,这个项目应当为完成合格产品的全部费用,所以就不可以再进行取费计取其它费用。


  (22)一清单计价工程,固定单价合同,在投标时计取了夜间施工增加费与零星工作费,不过实际没有发生,结算是不是按实结算。


  答:零星工作费的量是暂估,结算时一定要按实结算,不发生不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应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确定,倘若是包干费用,不调整按实结算,不管发生与否都需要计取。倘若合同约定是按实结算,则是发生了计取,不发生不计取。


  (23)施工单位和商品混凝土厂家是如何结算的,是根据图纸计算砼用量,亦或是根据罐车的容量计量?


  答:原则上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通常情况下因为基础的损耗量不易控制,故此基础按小票(罐车容量)结算,主体结构按实体工程量结算。工程预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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