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对于施工过程结算中的材料调差的应对措施市政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收费(1)材料调差的问题原因分析


  现如今合同中工程材料调差的约定不明确或者不合规,主要是集中于下列的几个问题:


  ①工程材料调差未明确基准价。基准价就是工程材料调差的基础,基准价不合理,即直接关系到工程结算造价,成为了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争议的焦点。在进行结算,承包单位一般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基准价开展工程材料调差,这个是产生结算争议的根本原因。


  ②信息价中无预算价的工程材料未明确基准价与施工期间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有部分工程材料在信息价里没有发布预算价,这类的工程材料调差怎样确定基准价和施工期间市场价格,大部分合同未予以明确。因为这类工程材料在信息价中没有预算价,又没有具备公信力的第三方公布价格,故此这类问题成了施工过程结算时的盲点。工程结算标准


  ③工程材料调差主材涵盖的范围约定不符合相关的规定。有部分建设单位为了控制投资,限制工程材料调差,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不调差或者某几种材料允许调差,其他的材料不调差。


  ④工程材料单价涨、下跌幅度超过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值的时候,风险幅度值内的材料价格涨跌风险承担主体约定不明。


  (2)应对措施


  由上面材料调差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中,能够得知,工程材料调差管理的痛点与难点主要反映在工程材料调差的要素在合同约定不明确,此文章参考一些项目的成功经验,整理出下列的应对策略:


  ①明确有信息价的工程材料调差的基准价,招标工程项目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对应的信息价为材料调差基准价,非招标项目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对应的信息价为工程材料调差的基准价,对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时间与开标时间间隔过长的,必须要及时更新招标控制价的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建设工程结算办法最新


  ②明确无信息价的工程材料基准价与市场价格确定方法,在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时候,借助市场询价方式确定材料价格,以及把此类材料价格设置为“暂估价”,用这个价格作为基准价。在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在材料采购前参照政府采购法中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辅以“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以共同确定工程材料市场价。


  ③明确工程材料调差主材范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约定,不适宜缩小主要工程材料调差范围,更加不应该把所有的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全部转移给承包单位,工程材料调差主材范围应符合当地定额配套文件对主材与铺材的区分规定,以及予以明确。


  ④明确工程材料单价涨、跌幅超过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值时,应当只对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既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亦符合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合理承担工程造价风险的原则。市政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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